最高檢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
反向銜接工作堅持嚴格依法、客觀公正、過罰相當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旨在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意見》,依法保障和規(guī)范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
行刑反向銜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及時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并對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促。
《指引》規(guī)定,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要堅持嚴格依法、客觀公正、過罰相當,加強跟蹤,促進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指引》提出,檢察機關負責行政檢察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依法審查是否應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并做好案件移送、分析匯總、溝通協(xié)調等工作。同時規(guī)定,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刑事檢察部門自作出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檢察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將案件移送負責行政檢察工作的部門。
對于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的審查,《指引》要求負責行政檢察工作的部門自登記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終結,重點圍繞在案證據(jù)是否能夠證明被不起訴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和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jù)進行審查。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全面客觀公正敘述案件事實,依法提出制發(fā)檢察意見或終結審查的處理意見。
《指引》明確,承辦檢察官認為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檢察意見書》?!稒z察意見書》應當包括被不起訴人的違法事實、情節(jié)及證據(jù),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情況等內容。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認為需要向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的,應當層報與該行政主管機關同級的檢察院決定并提出。
《指引》對案件的跟蹤督促進行了規(guī)定,要求《檢察意見書》應當載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自收到《檢察意見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收到《檢察意見書》后具有不予回復、不予行政立案、無正當理由不予行政處罰等違法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督促其糾正。